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甫侯

发布时间:2012-06-17 09:57:00 点击:530

甫侯,一说吕侯,一又仲山甫,曾制订《甫刑》,一作《吕刑》,即今《尚书·吕刑》篇。孔安国云:“吕侯,后为甫侯。《诗》及《礼记》作甫,《尚书》与《外传》作吕,盖因燔《诗》、《书》,字遂改易,后人各从其学,不敢定之故也。” 吕人在夏、商时世有其国,商朝末年,吕国成为周人的同盟,吕国的首领吕他帮助周武王打败商王纣的同盟军越戏方。周武王为奖赏吕人的功劳,建立周朝后封吕他为吕侯。

周穆王时,甫侯为司寇,受命训畅夏禹赎刑之法,为周王朝制订了有关刑罚的文告,甫侯称王之命而布告天下,史录其事,称作《吕刑》。西周中期,阶级矛盾尖锐,周穆王为了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,接受了甫侯的建议,废止了严酷的旧法。周穆王命甫侯以“明德慎罚”为指导原则,“作修刑辟”,制定了一部重要法典《吕刑》。《吕刑》详细叙述了刑的源流,告诫诸侯国君应当勤政慎刑,同时说明刑法的种类、条目,以及断狱之法和惩办贪污和使用中刑的重要意义,而且制定了赎刑的条例,强调要依法定罪和采用适中的刑罚。《吕刑》于穆王之时,起到了整治乱世的重要作用。

《吕刑》有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五刑,共三千条,取法夏时轻刑之法,规定触犯刑法的人可以上交一定财物而免除一定的刑罚,在当时有一定积极意义。西周初年即有刑法,分“轻典”、“中典”、“重典”,合称“三典”,用以镇压劳动人民。《吕刑》原本今已失传。今文《尚书》中现存《吕刑》一篇,应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。1975年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了一件西周中晚期青铜器,其上有铭文157字,记述了周王重臣伯阳父处理了一件案子:因诬告上级,一位小官被判处鞭打1000,也可按照当朝法典交金(铜)300以免除鞭打500。整个事件有比较严格的诉讼程序,最后还有结案书,说明当时的法律程序是相当完整的。《吕刑》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系统的刑法文献,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。《吕刑》是我国今存历史最古老的刑书,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法条文之一。

甫侯曾劝谏、辅佐宣王中兴。周宣王立志复兴周朝,大力经营南蛮、百濮、荆楚和淮夷,将甫侯和申伯的封地迁到河南的南阳一带,以镇守南方。《诗经·大雅·嵩高》一诗,有‘嵩高惟岳,峻极于天。惟岳降神,生甫及申。惟申及甫,惟周之翰。四国于蕃,四方于宣’的诗句。郑玄注曰:“言周道将兴,五岳为之生贤辅佐仲山甫及申伯,为周之幹臣,天下之蕃卫,宣德于四方,以成其王功。”因此诗的影响,后来不断引发诗人的诗情,留下了不少诗句,如 宋代李刘有“是日人间岳降神”句, 宋代华岳有“崧岳当年曾降神”句,宋代陈文蔚有“合是地灵神降岳”句。其它还有“谁知此岳复降神”、“天欲中兴神降岳”等。

出自甫侯的姓有吕、仲、蒲等姓。吕国灭亡后,子孙均以国为氏,形成吕姓的主脉。因甫侯又称仲山甫,一部分后裔也以仲为姓,仲姓的望族世居今河南省登封。“雷精感孕;崧岳降灵”即是仲姓宗祠通用联,上联典指春秋时孔子弟子仲由,字子路,据传其母感雷精而生他。下联即典指仲山甫,即甫侯。